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826号
原告:陈某,男,19xx年日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唐秀英,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xx日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计265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勇
代理
审判员 吴远华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士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