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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3826号

陈广宋与陈广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826号

原告:陈某,男,19xx年日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唐秀英,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xx日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计265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勇

代理

审判员  吴远华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士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