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192号原告宋梅,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胡帅粮,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梅与被告胡帅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帅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梅撤回对被告胡帅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梅负担。
审 判 长 郭落
代理
审判员 罗葳
人民陪审员 谢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