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132号原告蔡文瑞,男,193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邵姣元,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瑞与被告邵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文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文瑞负担。
审判员 许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