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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132号

蔡文瑞与邵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文瑞,邵姣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132号原告蔡文瑞,男,193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邵姣元,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瑞与被告邵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文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文瑞负担。

审判员  许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