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94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组*号。
被告:迟某某,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楼*单元*室。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褚连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