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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1946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94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组*号。

被告:迟某某,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楼*单元*室。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褚连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