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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44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尹川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州信用社,张术申,尹志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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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州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毕占学

委托代理人:尹川峰

被执行人:张术申

被执行人:尹志宏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尹川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建建民初字第053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15854元,扣划被执行人尹志宏在惠州信用社的存款2570元后无能力,��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