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186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三号1-5层。负责人赵勇,行长。被申请人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市世通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240号港湾中心1803室。法定代表人马宾,经理。被申请人马宾,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王艳,女,汉族,1980年8于8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天津市世通瑞达商贸有限公司、马宾、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918205.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天津市世通瑞达商贸有限公司、马宾、王艳银行存款人民币28918205.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金清
审 判 员 郭胜明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海二○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培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