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376号原告彭杰仁,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刘正发,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杰仁诉被告刘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杰仁以被告刘正发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杰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杰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杰仁负担。
审判员 欧阳爱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 玲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