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505号原告庞海军,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被告付春超,男,成年人,汉族。
原告庞海军因与被告付春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
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庞海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庞海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庞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庞海军承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