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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4034号

角角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角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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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4034号罪犯角角,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角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323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1572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角角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角角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病犯。系严管级。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严管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角角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角角减去���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33年4月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