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104号原告曹新慧被告邵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新慧与被告邵燕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新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新慧负担。
审判员 侯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明军 关注公众号“”
曹新慧与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104号原告曹新慧被告邵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新慧与被告邵燕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新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新慧负担。
审判员 侯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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