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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925号

王乃英、李颖等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王乃英,李颖,李连瑞,韩秀英,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925号

原告:王乃英,女,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李颖,女,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连瑞,男,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

原告:韩秀英,女,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系李连瑞、韩秀英女儿。

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106181022B

法定代表人:谢海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洋,该公司法规处科员。

委托代理人:刘永忠,该公司生产制造部科长。

原告王乃英、李颖、李连瑞、韩秀英与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王乃英、李颖、李连瑞、韩秀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乃英、李颖、李连瑞、韩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乃英、李颖、李连瑞、韩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乃英、李颖、李连瑞、韩秀英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