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925号
原告:王乃英,女,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李颖,女,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连瑞,男,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
原告:韩秀英,女,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系李连瑞、韩秀英女儿。
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106181022B
法定代表人:谢海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洋,该公司法规处科员。
委托代理人:刘永忠,该公司生产制造部科长。
原告王乃英、李颖、李连瑞、韩秀英与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王乃英、李颖、李连瑞、韩秀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乃英、李颖、李连瑞、韩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乃英、李颖、李连瑞、韩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乃英、李颖、李连瑞、韩秀英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