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844号
申请人:许会州。
被
申请人: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会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63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王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