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210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被执行人白子华被执行人高志被执行人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农行棋盘井支行申请白子华、高志立、内蒙古天誉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审判员 赵 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