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少堂,男,193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沈吉祥,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张鸿铭,市长。委托代理人陈南,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少堂诉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浙01行初103号行政裁定。沈少堂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6年8月22日,沈少堂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相关拆迁安置事项已与当地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少堂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裕琨
代理
审判员 管 征
代理
审判员 万成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一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