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民初1422号

蔡丽香诉罗宝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蔡丽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422号黑02**民初1422号原告蔡丽香,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顾大全,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香诉被告罗宝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蔡丽香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丽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给原告蔡丽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隋成文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荆凤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佟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