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422号黑02**民初1422号原告蔡丽香,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顾大全,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香诉被告罗宝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蔡丽香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丽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给原告蔡丽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隋成文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荆凤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佟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