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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3873号

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873号

原告:王某某,住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翠,女,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住大连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