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873号
原告:王某某,住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翠,女,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住大连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