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4347号

胡玉宝与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江支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玉宝,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江支路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4347号原告胡玉宝,男,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江支路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5号A栋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9659780-1。负责人程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宝与被告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江支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玉宝负担。

审判员  朱惠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