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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495号

贾立英与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立英,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495号

原告:贾立英,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钱锋,安徽律诚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开明,安徽律诚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某某,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立英诉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田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刑事犯罪,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其无法参加本案诉讼,为查明案情,本案需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尹书华

代理

审判员  张传奇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