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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852号

双辽市天源商店诉双辽市郑家屯街车站劳动服务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双辽市天源商店,双辽市郑家屯街车站劳动服务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852号原告双辽市天源商店经营者李洪生。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双辽市郑家屯街车站劳动服务公司。

负责人:杨祥,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天源商店与被告双辽市郑家屯街车站劳动服务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经营者李洪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辽市天源商店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得泳

审判员 :魏士萍陪审员 :王丽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健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