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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2799号

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正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2799号

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小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洪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正静,女,生于1985年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代波,系被告堂哥。

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现因被告主动向原告清缴了2012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27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为由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正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光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