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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1011号

范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011号

原告:范某某,女,汉族。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申请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健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一日

书记员  林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