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63号被执行人邹极成。被执行人邹极成罚金刑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新利
审判员 宋起华
审判员 李晓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金宏 微信公众号“”
被执行人邹极成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63号被执行人邹极成。被执行人邹极成罚金刑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新利
审判员 宋起华
审判员 李晓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金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