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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执563号

被执行人邹极成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极成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63号被执行人邹极成。被执行人邹极成罚金刑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新利

审判员  宋起华

审判员  李晓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金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