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个体户,住禄丰县和平镇。被执行人杨某,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中元路。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杨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同意被执行人杨某一次性支付其欠款40420.00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俊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泽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