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9刑初265号

被告人王永林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9刑初265号被告人身份情 况姓名王永林出生日期民族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 控意 见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大检公诉刑诉[2016]268号指控事实2016年1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永林饮酒后驾驶川 AXXX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从大邑县晋原镇通达东路一家茶楼出发,沿甲子东道行至成温邛高速旁,右转行驶到五龙东路,向大邑县董场镇行驶,行至五龙东路涵洞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对其提取血样检验。经鉴定,王永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7mg/100ml。王永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无被告人意见对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判决理 由被告人王永林饮酒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王永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处罚。王永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王永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律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 果被告人王永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诉权利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 织判决日 期

代理

审判员 张秀萍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锦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