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64之1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荣杰,局长。被执行人张世兴,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河北省阜城县人,农民,住。本院在执行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张世兴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世兴自动缴纳了罚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阜国土资字【2016】0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重九
审 判 员 李栋胜
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琼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