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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民初1977号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1977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罗某,男,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闯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泰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