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初字第44号
原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老区民生家苑物业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运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潍坊市坊子新区朝凤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本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桂,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波,该单位副主任。
原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坊子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50元,减半收取72825元,由原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 义
代理
审判员 石建军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