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452号
原告:石小琴,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南方东银重庆品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琴与被告南方东银重庆品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石小琴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小琴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小琴负担。
审判员 王竞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