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执保263号申请人刘爱芹,被申请人吕喜红,成年。
申请人刘爱芹与被申请人张国成、吕喜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国成驾驶的冀R×××××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现金贰万(20000)元作为财产担保。本院(2016)冀1003财保26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国成驾驶的冀R×××××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智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小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