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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执95号

好斯巴雅尔与巴格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好斯巴雅尔,巴格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执95号申请执行人好斯巴雅尔,男,蒙古族,个体,32岁,现住内蒙古四子王旗。被执行人巴格那,男,蒙古族,牧民,39岁,现住四子王旗。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内0929执1号申请执行人好斯巴雅尔与被执行人巴格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子王旗人民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本案,确有必要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四民初字第796号原告好斯巴雅尔与被告巴格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维礼

审判员  王 挺

审判员  张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