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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4979号

王惠文与杨春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惠文,杨春盛,天津市自来水集团第二营销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979号原告王惠文,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杨春盛。第三人天津市自来水集团第二营销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文与被告杨春盛、第三人天津市自来水集团第二营销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宁二○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汐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