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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1382号

孙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孙磊,赵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1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

主要

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慧,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

原审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9号二楼。

主要

负责人:单培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磊、赵军及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

审判员  朱云云

代理

审判员  符合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