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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29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王祥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王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2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告王祥明,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刘粉霞,女,汉族,1967年10月出生,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王祥明、刘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19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訾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