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5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大姐带福桥堍。
负责人:吴连荣,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静。
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 伟
审 判 员 徐 辉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