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120号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赵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斌,西峰区。被告王晓燕,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以该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
审判员 何军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