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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2391号

游静与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游静,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静,女,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薇(系游静之妹),女,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冯义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两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两被上诉人。

上诉人游静因与被上诉人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中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游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文杰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