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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733号

原告马某某甲2与被告马某某乙2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733号

原告:马某某甲2。

被告:马某某乙2。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2与被告马某某乙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甲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 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泽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