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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执字第336-2号

天津集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华隆矿产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集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信阳华隆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336-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集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华隆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工业城。申请执行人天津集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华隆矿产品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津海法执字第33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信阳华隆矿产品有限公司的相应存款并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信阳华隆矿产品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信阳华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信阳华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