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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961号

闫社龙与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社龙,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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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闫社龙。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军,总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社龙于2016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437元,未执行标的为324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但该房产暂不具备迁出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洪军

代理

审判员  夏迎海

代理

审判员  顾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