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张希忠。被执行人张志胜,申请执行人张希忠与被执行人张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坊民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胜在银行账户存款657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周振华
审判员 王晓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祥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