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219号
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邦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丹华。
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丹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乐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