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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559号

彭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559号原告彭某,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县。被告马某,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