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99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齐某某,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铁东区东光北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玉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连家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一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