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3437号
原告:陈希会,女,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
被告:余林,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会与被告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陈希会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希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希会负担。
审判员 曾若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仕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