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29420号原告张万强。委托代理人杨文茂,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启,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张万强与被告张万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万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茂、被告张万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张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事实和理由:1999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屋契约,被告张万启将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六郎庄村甲212号院以345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当时原告张万强即将购房款一次性付清给了被告,被告张万启也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了原告张万强,此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张万强居住使用至今,现为了明晰房屋产权,故诉至法院。被告张万启承认原告张万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张万强与被告张万启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张万强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