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3行审237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明,局长。被执行人陈樟青,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土资监[2007]5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陈樟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55平方米(建筑面积255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765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9月29日作出的天土资监[2007]5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方锐
审 判 员 裘先焕
人民陪审员 胡才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