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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执93-1号

尹华质与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华质,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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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尹华质。被执行人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尹华质与被执行人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株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该裁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尹华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提取了被执行人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租金收入886365元,并将该案15392元执行款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尹华质。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株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慧云

审 判 员  伍 狄

代理

审判员  黄 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