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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655号

石学斌与杨培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学斌,杨培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655号申请人石学斌,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紫塔乡前顺子村8区26号。被执行人杨培伟。本院在执行石学斌申请执行杨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暂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林怀东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