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279号之二本院2016年8月11日对原告刘玉荣诉被告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赵桂琴、郑州现代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184民初427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裁定书第二页第二行的“……申请人申军勇……”现更正为“……申请人刘玉荣……”。
审 判 员 李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博 来源:
刘玉荣诉河南坤宇置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279号之二本院2016年8月11日对原告刘玉荣诉被告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赵桂琴、郑州现代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184民初427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裁定书第二页第二行的“……申请人申军勇……”现更正为“……申请人刘玉荣……”。
审 判 员 李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