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184号
原告:威海济州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号-8。
法定代表人:金中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今,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村。
法定代表人:孙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奎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原告威海济州岛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胜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威海济州岛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济州岛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济州岛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济州岛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新林 关注公众号“”